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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 》  ?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  :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  — ,。。。 ,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   《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    】 , ,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 ,。   —  第三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   ?。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   ?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