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
】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
】。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
】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
: ,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
【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
《 ? ,第三十?一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 第》三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
,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
:
—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