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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  》      —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 ,      —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  》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  —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 : :    第三十条 !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  —      —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     【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