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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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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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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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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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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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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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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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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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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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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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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 》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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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 ,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应法律援—助人:。员的请求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 , 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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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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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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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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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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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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