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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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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项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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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时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十六条 》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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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八条 ?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
》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
: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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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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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 : (:。三)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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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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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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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申请】人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
?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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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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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
》 , ,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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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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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 条—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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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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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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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援助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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