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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 —   ?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项中的当事人 !  《  : 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请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时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十,六条 ? 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八条 】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    《。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 :  ?   ?  :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三,)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     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人《。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 ,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        】(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   【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 ,       【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      !   (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 (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 《  :。   第二十四 条!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 ?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援—助事: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