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车辆装载与行驶

    第十九条  客运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不准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

        (三)车内载物不准堵塞通道,不准妨碍操作人员操作;

        (四)车顶行李架载物,物品捆扎牢固,载质量不准超过出厂核定限度,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从地面算起高度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准超过三十厘米。

    第二十条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者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必须车厢栏板牢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附载的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的,驾驶员必须有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或者具有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并持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载人通行证》,方准行驶。

    货运汽车载物不准遮挡尾部灯光装置。如遮挡车辆号牌的放大号,必须在遮挡物上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载人不准侧坐或者面向后骑坐;

        (二)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边斗;

        (三)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

        (四)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准运证,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二)装载牢固、严密,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车辆悬挂明显标志;

        (四)随车押运人员在车辆停放时,不得离开;

        (五)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上倾倒废物。机动车、非机动车装载易抛、撒、滴、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在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机动车可以借小型机动车道超车,但不准跨车道超车,超车完成后必须驶回原车道。

    第二十五条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减速确认安全后通行:

        (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者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

        (二)通过繁华路段或者施工路段;

        (三)通过设有警告标志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不得在禁止使用的时间和区域、路段鸣喇叭。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掉头时,必须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方准掉头。

    机动车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繁华路段和划有中心单实线或者双实线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离障碍物对面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二)同方向不准两辆车并列停车;

        (三)在车行道双向停车,两车距离在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四)公共汽车站、电车站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其他车辆停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不准在街道上试刹车。在公路上试刹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段进行;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或者载物;

        (四)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第三十条  机动车不准在主要干道上、旅游风景区或者交通高峰时间内进行教练。

    教练员必须按照规定领取教练证。教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教练车号牌;

        (二)按规定的时间和路段进行;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四)不准装载与教练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客运车辆在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靠右侧路边停车,从右侧车门上下客,不准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其它营运客车按照核准的路线和站点行驶、停靠,不准串线行驶或者中途上下客,不准滞留候客或者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三)在交叉路口和车辆拥挤路段,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畜力车不得在城市市区和旅游风景区行驶。运输农副产品进城销售的拖拉机和在旅游风景区从事客运的畜力车,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安排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有辅助公路的国道、省道,不准拖拉机、畜力车行驶。

    拖拉机、畜力车在县(市)城区的通行区域和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或者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影响交通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行驶中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方向的路段交通阻塞时,必须在本车道内慢行或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超车或者争道抢行,不准停在人行横道线上。

    第三十五条  特种车辆经核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并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准赤足、穿拖鞋,不准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或者收看电视。

    小型客车前排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

    第三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推行或者绕行通过;

        (三)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四)驾驶人力车不准跳跃滑行;

        (五)驾驶人力三轮货车在城市市区不准载人;

        (六)驾驶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七)城市市区、县(市)城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配置安全座椅的,允许乘带儿童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