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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与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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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摩托车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标!、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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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对机动》车和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的安全技术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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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市【)连续行驶、驾驶】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到驻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符合规定手续的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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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县(市】)机动车驾驶—员持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在—本市、县(市—。)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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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需要在【本省行驶和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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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动车的个体!户,主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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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行驶证?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一?。致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或者单》位以个人名义领【取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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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收,缴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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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考核领取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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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拖拉》机不准?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
! ,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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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种《车辆需要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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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事营?运的还?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城市—客运营运证并将养路!费缴:。讫标志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上
【 《。第十六条 持民用!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部队》号牌的机动车;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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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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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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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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