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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城镇?发展战略; !        !。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 ,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      ! ,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 :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条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第十?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二】。十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三条 【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