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城镇发!展战略;
》
!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
!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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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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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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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条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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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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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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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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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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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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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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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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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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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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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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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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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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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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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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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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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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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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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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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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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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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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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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