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城镇?发展战略;
—
?
?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
《
】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