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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 第九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城镇发展》战略:;
《
!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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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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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条 :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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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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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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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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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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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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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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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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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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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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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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