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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城镇发展战略;【 》    《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       】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 ,     【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      —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条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 ?    》 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   ?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第十八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