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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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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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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镇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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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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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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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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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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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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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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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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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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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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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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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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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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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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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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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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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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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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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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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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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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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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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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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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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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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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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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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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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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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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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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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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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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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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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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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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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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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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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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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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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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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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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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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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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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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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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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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 对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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