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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 :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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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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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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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四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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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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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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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 第四《。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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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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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