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  :。 第二十八条 【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