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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 ,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