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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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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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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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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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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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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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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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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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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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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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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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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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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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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