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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第—三十一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     —第三十四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 ,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