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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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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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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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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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 :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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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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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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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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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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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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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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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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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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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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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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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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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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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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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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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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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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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第三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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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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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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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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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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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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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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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第四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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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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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