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
,
》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
? :第三十一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 《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
《
》。第三十三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
,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
】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
》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
?。 :。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
? :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第四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
》 》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
: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
,
》 ?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 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