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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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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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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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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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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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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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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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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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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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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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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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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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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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 ?第十一条 》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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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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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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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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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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