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
? —(一)拆迁
!
》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 第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
— ,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
:
?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
,
— 第十一条 【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
?
《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
: 第十三条 】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
?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