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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检,查 : 》   《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     第三十二!条 :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   【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  :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三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 , 《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