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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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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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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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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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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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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三十五条! , 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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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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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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