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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检查 ! , ?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  ?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第三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 ,  :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 ,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 ,  第三十七条 】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