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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检查 【 :   》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     !第三十二条 —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  :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  ?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  《。  : 第三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   第三十六【条  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    《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