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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 :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