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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 :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