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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   ?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   ?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    》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