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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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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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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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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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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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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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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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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