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
,
《 : 《。 ,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