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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      】  :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 :       !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  》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