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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  :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