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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 ,第十一?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第十二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