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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   ?。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  :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 ,   《。  第十《二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    》 第十四条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