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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  ?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第—十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