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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 第十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    第十二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   》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