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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职权 ! 》     第九】条 :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 :  《。  :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        】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  》      —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五—)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    —  :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 ?       【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    》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   ?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 《     》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  —   第十条 【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     】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  — ,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     第】十一: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  —   第十二—条 :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    【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     —。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  : ,    《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