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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 ,   第四十五条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