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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第五十】一条 ?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