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 第五十七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