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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第五十】一条 ?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