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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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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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