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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