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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