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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