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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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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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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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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 第六十一条 】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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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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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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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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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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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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