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第六十二条 】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六十四条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