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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