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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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