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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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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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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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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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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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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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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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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二》。条 :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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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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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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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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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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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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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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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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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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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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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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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债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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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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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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