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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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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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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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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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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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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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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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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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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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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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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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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