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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