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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