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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