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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