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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