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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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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