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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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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