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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    《 (一)主债权【消灭; 】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