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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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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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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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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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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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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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