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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注》销登:记 】  : ,  第?四十条 《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  第四十三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四条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