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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注!销登记 !。   《  第四十条— ,。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  : , 第四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