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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注销登》记 —。     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第四十二条 —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四条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