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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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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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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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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六)房屋!测绘报告;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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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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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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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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