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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 (四)划拨;】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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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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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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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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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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