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转移登》记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 (—四)划拨;
】
,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