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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四:)划拨;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