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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  :  (四)》。划拨;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