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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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 《(四:)划:拨;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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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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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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