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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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 , (四】)划拨;
—
,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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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