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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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
第七条 !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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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 第十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三条 —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 ,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 》 : (:。二)临时《建筑;
》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 第十八条 【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条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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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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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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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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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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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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