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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 《     第—七条 ?。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   —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   ?  (二)临时建筑!;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      【。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 ,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 》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