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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第六条 》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 ,   第八条 【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    (二)临】时建筑;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条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 ?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