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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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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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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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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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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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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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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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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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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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 ? (二)临时建筑!;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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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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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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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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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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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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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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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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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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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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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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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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