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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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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
:。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 (二—)临时建筑》;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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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第二十三条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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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 ,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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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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