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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 , ,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   ?。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 ,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 ,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  :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      —(,二)临时建筑;【 》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    《。 ,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  :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条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 ? ,   ?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 《  :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