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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    — 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将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接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所有人交纳!使用费,其交—。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材料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