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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  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将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接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    【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所有人交纳使用费!,其交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材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