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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   ?。第九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    第十七条 !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