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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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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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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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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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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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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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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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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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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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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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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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第十七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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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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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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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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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第二》十,。三条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第】二十四条 》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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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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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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