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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 ,     》第十七条 》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