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第九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二条 》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三条【 ,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    》 第十?七条: ,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第二十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