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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第十七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