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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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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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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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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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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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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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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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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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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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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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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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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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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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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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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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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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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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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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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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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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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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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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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