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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五条 》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第十:七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