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 ,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
【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
【。 ,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
,
,
》第十七条 》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
?
,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