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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 :。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 ? :  :  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    【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  》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