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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    》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  ?   ?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七条 【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 ,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 ,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