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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 ?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   —  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  《。   第十八条【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   —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 ?    《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