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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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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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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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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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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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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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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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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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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