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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  —   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    —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 》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