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第二!十一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第二十?二条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第二十五】条
【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第】二十六条 》
】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 :第,二十七条
【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第《二,十,九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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