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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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 第二十二条 】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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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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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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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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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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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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