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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第二十二条   】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  :  第二十》四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 ? ,。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 第二十六条—   》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第二十七条  】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第二十!九条   【  《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