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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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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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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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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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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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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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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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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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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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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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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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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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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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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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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