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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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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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 第二十二—条,
《。
》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 第二十》六条
!
,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 第二十七—条 :
: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 第二》十,九条: :
》。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