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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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第二】十二条
【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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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
第—。。二十九?。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