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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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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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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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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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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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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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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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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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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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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
》第二十七条 —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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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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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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