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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     第二】十二条   【   —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第二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    第二十【六条   — :。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 ? , ,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    【 ,   ?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  :。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       【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   ?第二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 ,。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    】     (—一)初始登记3【个月; 《 》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 :。     第—。。二十九?。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