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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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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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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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第十条【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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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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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二【条,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第十五条】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 第十八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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