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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 第:八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九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     第【十条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第十》二条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第十】五条: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   第十八—条   【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