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 《第八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九【条
【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第!十,条
】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十?二条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 ,
: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
: 第十》五条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 第:十七:条,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第十《八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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