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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第—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第九?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    《。 第十条《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第十二条 !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   《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    第十—五条   》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     》第十六条   【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第十【八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  :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