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第八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第九【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第—十,条 ?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二条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三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
: , 第十五条
!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第十八条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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