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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  ?   第八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九条   【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     第十【条,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 ,第十一条《 ,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二条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十三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 ,第十五条   】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第十:七条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第【十八条  》 ?。。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