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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第八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第九【条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第—十,条  ?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  第?十一条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十二条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三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  : ,  第十五条   !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第十八条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