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 第八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
?
【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 第:九条 ?
!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 《第十条
!
》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
【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第十一—条
》
【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
《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 :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
【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二条
【。
—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
:。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 ,。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三条
【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
《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
? ? : ,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
第【十,五条
》
,
【。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
《
, 第十六条 ! ,
《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
,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
《。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七条 《
:
?
?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
《 ,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
— ,第十八条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
,
— :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九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
【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
《
【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