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