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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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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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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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八条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损坏或者【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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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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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航道—进行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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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应当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并根—据需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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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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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中:断通航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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