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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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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 , 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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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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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损坏或者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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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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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航道进行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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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应—当,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并根据需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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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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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中断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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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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