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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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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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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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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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损坏】或者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 ,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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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航道进行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 第二十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应当》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并根据需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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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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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中,断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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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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