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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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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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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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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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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损坏或】。者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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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 ,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航道进行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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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应当】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并根据需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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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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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中断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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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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