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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 】   ? 第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     第【十二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 第十四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 ?  :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