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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 ! ,   第《十一条 《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 ,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     】第十二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四条 —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