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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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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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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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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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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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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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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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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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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