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
《
,
?。
: ?第十一条《。。 ,。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
】第十二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四,。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