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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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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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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负!有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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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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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自用船舶和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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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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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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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督促:船舶所有人和渡【口经营人做好—船舶、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使之】。处,于适航、《适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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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景区】、城市园林、漂流等!。水,域,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负责其!管理水域及》其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港】口、水库、城市园】林等单位应》当将其管《理的水域中的通航水!域与浴场《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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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节假日、赶集日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保—障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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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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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船舶所有人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办理船舶登记和】检验: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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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认,可其检?验标准?的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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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船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的【登记:和,。变更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船舶灭失》、失踪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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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为》他人提供《排,筏驾驶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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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船航行(【一,)渡船超《员、超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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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渡船船】员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驾驶船—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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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乘客与大牲【畜混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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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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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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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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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必须离开车辆【渡运:时车内不《得,留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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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船禁止?渡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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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设计—、制造?、,维修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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