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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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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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负有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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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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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自用船舶和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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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 —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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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督促船?舶所有?人和渡口《经营人做好船舶【、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使之处于适航、适】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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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景区、城市!园林、漂流等水域】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负责其管理】水域:及,其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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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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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港口!、水库、城市园林】等单位应当将—其管理?的水域?中的通航水》域与浴场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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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赶集日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保障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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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办理船】舶登记和检验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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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认可其检验标【准的: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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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船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的登记和变更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船!舶灭失?。、,。失踪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 第三—。十,三条 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为他人提供—排筏驾驶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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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船航行(一【)渡船超员、超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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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渡船【船员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驾驶船舶情【形的:;
【 【 (三)乘客—与大牲畜混》载的;
【
! (四)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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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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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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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必须离开车辆渡】。运时车内不得留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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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船禁止【渡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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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设《计,、制造、维修—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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