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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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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县以》上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认可《的医疗单位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并发放健康合格!证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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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尘肺诊断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小组进行诊断】。尘肺病病理诊断暂】由省职业病诊断指】导小组?诊断其?他医:疗单位诊断的尘肺】病诊断证明无效【
】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和疗养尘肺病患】者的治?疗管理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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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管理【诊断为疑《似尘肺者不按职业病!处理每隔一至二年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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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管《理诊断为Ⅰ期尘肺病!无合:并症的?调,离粉尘作业后—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的连续治】疗或:疗养
】 三、三级】。。管理诊断《为Ⅱ、Ⅲ期尘—肺病:患者:无合并症的每年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连续治疗【和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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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四级—管理诊断为后—期尘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其它急、慢性合!并症:者需立即进行治疗】。直,到合并症治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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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各级尘肺诊断小】。组根据患者的病【情、肺代《偿机:能状态?提出鉴定《意见记入尘》肺诊断证书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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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诊断者?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病理检查、!诊断费用经病理检查!。诊断为尘肺病者由】省职业病诊断指导】。小组发出诊》断结果按尘肺病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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