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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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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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有关残】疾人康复医疗—、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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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科(室);有】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举办康!复医疗机构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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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盲—校、聋校、弱智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弱智儿童辅读—班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和福利企业—、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其他有!。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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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提高残疾人的【身心:。。功能和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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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具有康复训练能】力的:组织均应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和康—复指导
!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队到医【疗技术力量薄弱的】地方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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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集中《训练:和临床实践等形【式对康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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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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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 , (】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 ?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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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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