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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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加收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县(市)实行县!(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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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市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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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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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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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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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从各统筹地区【逐,月提取,《存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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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不敷使!用时,应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补助—后仍:存,在支付缺口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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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
! :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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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外,还可以【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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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增减】失业保险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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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专》项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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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按统—筹地区本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在上解?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后列】。支省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按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总额的【10%?-,15%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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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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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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