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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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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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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条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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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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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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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按《照省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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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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