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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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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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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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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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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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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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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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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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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按照】省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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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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