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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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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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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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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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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
!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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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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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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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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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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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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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三,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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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 《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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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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