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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 ,    】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 :  》   ?   ?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   第三十三条 !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第【三十四条 》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     第三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    《    《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  :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