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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 】    《 ,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 ?   【  :。  : ,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     》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 】 《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        !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