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