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