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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纠纷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主动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