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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纠纷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主动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