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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   第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    》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    》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人民政府确定其收】取的承包费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管理用于】改善生产条》件 【   ?。 第二十二》。条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 《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     机动【地发包收入归机动】地所有?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  》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 第:二十三条  机【动地的发包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 ?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发包!的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本条例限!定最高年限》的有效?承,包合同不《得强行调整 】     【第二十四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已经归还的不再返回! :    【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收入按土地权—属归所有者所有 !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合理规划—; 》 , ,       【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 》。        】(,三)实行综合治理】; 《       !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   第二》十八条 《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   ?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    【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 :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 ?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 ,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 ? ,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