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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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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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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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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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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人】民政府确定其收【取的承包费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管理—用于改?善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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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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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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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发包收入归】机,动地所有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
《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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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地,的发包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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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发包!的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本条例限》定最高年《限的有效承包合同不!得强行?调整
! ,。 第?。二十四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已经归—还的不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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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
【。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
,
, 《第二:十六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收】入按:土地权属归所有者所!有
!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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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 《 (三)—实行综合治理;
!
,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
《 :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
—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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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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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
: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
: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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