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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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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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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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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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
! , 第十二条 —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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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 ,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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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 — ,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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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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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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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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