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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     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    第十一【条 :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 《。 : : ,  :  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 ,   《     》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      !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