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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承包 《    ! 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 ,  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 《。   ?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    —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 : ?    》 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    —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 》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  :。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   《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 《 ,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