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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承包 】 —     第九条 !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 :    》 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 》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  》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 —  ?   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 ,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 ?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 ,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   ?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   —  :   ?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       【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     !  : ,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       】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     —。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