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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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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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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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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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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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本省参保(!参,合)离开参保(参】合)地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时按—照有关规定以参保(!参合)地的支付政】策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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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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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 ?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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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适,当增:发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老年人》实施: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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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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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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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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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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