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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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 第八条 】&n bsp;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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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n bs!p;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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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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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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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
! ,第十二条《。 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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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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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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