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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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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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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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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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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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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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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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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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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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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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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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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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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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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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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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擅自排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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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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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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