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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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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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 : ,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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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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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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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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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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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
《 ,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
— :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
?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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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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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
】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
》 :。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
? , 【(三:) 擅自排》水放热;
—
—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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