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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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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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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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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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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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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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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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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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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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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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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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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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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 , 第十七条 】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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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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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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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擅自排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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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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