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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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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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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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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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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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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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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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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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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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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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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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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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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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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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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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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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擅自—排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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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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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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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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