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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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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 (—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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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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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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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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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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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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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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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 :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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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 第十六条 】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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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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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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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
】。
? (】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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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擅,自排水放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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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
!
《 — (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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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拆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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