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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安置 《   】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 《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    【。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   —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 : ,   第三十八条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    】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 》 ,  :     (二)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  :  :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 !    《。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  :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  ?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  :   第《四十二条 》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  》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 : ,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     —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