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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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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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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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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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
?。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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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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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
— 》(二)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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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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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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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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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
—。 《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
?。 , 》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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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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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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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
《。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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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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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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