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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安置 【    【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 ?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 :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   ?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三】。十六条 《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   ? , , ,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       【 (二)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       【。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 !。。    — 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   【 ,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  》  :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  《 ,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 ,  :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 :   《。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    《。 ,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     —第四十三条 —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