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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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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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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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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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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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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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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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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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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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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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
! 《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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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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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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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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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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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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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
: : ,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
!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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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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