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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安置— : 》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 ?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 :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    】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条 —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    《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      !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   》      —。(二)拆迁》通告发布《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 】 《。    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 ?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条 :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    《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     【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 :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        !。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 ,       【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 ?   《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