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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 —。。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  ?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 【 》   ?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 ?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      (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 》   》      (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 , 《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 ,      】   (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 《        】 ,(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    》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     》   ? (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  》     》  (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     (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 :  《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 , ,     第二十!八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   !  第三十》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    【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 ?     !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  !   ?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