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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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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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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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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
:。 :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 ?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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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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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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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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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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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四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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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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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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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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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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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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