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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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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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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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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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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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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
, 第十条 】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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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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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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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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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三条 ?。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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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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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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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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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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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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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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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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