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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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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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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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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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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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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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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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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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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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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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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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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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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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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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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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 第十六条 】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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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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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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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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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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