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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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
》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
,
: ?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
— :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
—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一条 《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
?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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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
》 ,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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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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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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