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第九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
:
:
: —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
】 ,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
?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
《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
,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
,
《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
,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