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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公,开,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  下列《政,府信息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二)!本规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   》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场所和设—。。施包括 》。。 :        !。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政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       【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放置政》府公报并配》。置可:。查阅:政府网站的电子设备!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索取相?关资料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但!是会议内容涉及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举行 !。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 —   —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规定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均可以通过】互联网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但是一方以!电,子文档?实施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 ,。   —  在电子政—务活动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子签章—与书:面签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