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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 《 ,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