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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 ? ,。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