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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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 ,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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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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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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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
,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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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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