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
: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