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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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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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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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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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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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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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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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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