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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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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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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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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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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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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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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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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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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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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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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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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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