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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  :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