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
《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
】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 《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
,
》 《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
,
!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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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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