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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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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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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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政】府特许经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
! : 》(四)政府采—购;(?五)政策信贷;(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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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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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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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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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十《五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
》。 第九十六条! ,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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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
】 第九十八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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