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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裁量权】基准: :  【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   第《九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 ,  》   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 : :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 ?       【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  :  :    《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    【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 ,。   ?    《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