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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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 ,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 :第九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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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
—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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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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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二条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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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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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 —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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