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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裁量!。。权基:准,  !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 :     第九!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     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    【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   ?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    》  :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     ! ,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