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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二十【四条  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行政程序 !   《  第二十五条 】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  : 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程序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程:序的:还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  !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     第二】十七条 《 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依照本规【定参与行政程序 !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