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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与!行政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十四【条  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行:。政程序 !。    《第,二十五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  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程序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必须亲】。。自参与行政程序【的还: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 《    【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     !第二十七条  【公众、专家、咨询机!构等:依照本规《定,参与:行政:程序 《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