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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第一节 行政机关! 【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 :  :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 :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    —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  ?      —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   ?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      —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 ? ,   ?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 :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    《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 , ,。     【   ?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 ,    《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 : , ,   ?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    】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   【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 :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     》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