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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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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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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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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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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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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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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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
?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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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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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 【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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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 ?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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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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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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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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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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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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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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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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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
】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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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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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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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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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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