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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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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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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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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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
,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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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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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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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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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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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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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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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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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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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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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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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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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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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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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
: : :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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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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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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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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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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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 ?。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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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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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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