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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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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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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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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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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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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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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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 第十三条 【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 :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 》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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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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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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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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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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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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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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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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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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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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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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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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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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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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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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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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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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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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