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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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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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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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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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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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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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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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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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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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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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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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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属,于本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
《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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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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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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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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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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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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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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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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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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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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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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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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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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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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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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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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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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