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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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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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第二十《六条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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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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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
【
— ?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 第二》。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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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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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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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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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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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
【 ,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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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 第》三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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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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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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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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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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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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