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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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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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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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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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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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
《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
《
? : ,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
】
,
:
》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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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
【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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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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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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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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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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