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
,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第二十六条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 :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
! , 》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 第二十八条 】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
《 ?。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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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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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 第三十条 】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
》 第三十一—条, ,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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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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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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