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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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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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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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
【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 《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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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
》
【 , 《(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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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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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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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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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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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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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
: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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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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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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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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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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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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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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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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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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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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