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
—
? 第十四条 【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
《 — ,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
!。 , (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
》
—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
,
!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
【 】(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 ?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 第十五条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
》 ?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
: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
】 《(五:)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
—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
!第十八条 》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
【 ,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