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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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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 》 ,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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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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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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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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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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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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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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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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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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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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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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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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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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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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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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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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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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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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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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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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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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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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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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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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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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